宾明又来找常健搞“法律咨询”啦!其亲戚的事早就不了了之,这次是自己的事情:他在A市兴中区的房子、是早几年买下的民宅;前年城区政府通知准备搞拆迁,一个名叫焦富的老人说可以帮运作置换成一大块宅基地,收取了“手续费”十二万元;至今宅基地没有得到、房子也未拆迁,神秘老人则百般解释、借故推托,其承诺还款一直没有兑现……
宾明带来焦富手写的一张字据:
“还款日期。
“本人焦富,在本月30日还给宾明现金十二万元,保证按期还款。
“还款人焦富“201X年4月16日”
常健看了以上过期没有兑现、而且不伦不类的字据,认为宾明要抓紧催款,或让对方另写文书,收集材料、准备打官司……
宾明若有所思走了。
一周后、宾明带其他材料来找常健帮“研究”一下,其中有:
(一)2011年5月10日焦富出具的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全权委托好友宾明代我处理我承包的兴中区政府农场场部和周边的五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使用。另外还有差路的(那儿五队)已落脚的180平方租用地转给别人使用权……”
(二)2012年7月7日焦富与宾明签订的两份《出让住宅协议书》:
其一,甲方(焦富)把“那儿五队”的住宅长10米、宽11米(占地面积110平方米)的住宅两层房所有权出让给乙方(宾明),乙方支付总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将住宅所有权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二十五万元给甲方,本协议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其二,甲方(焦富)把“那儿五队”的住宅(占地面积180平方米)的住宅地出让给乙方(宾明),乙方支付总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后,乙方首付给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将住宅所有权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将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及《准建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付清余款二十五万元给甲方,本协议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常健注意到:以上两份协议的金额计算都有问题。
(三)2012年8月26日宾明与马超、龙武分别签订的两份协议书:
其一是《出让住宅协议书》,甲方(宾明)把“那儿五队”的住宅长10米、宽11米(占地面积1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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