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重来(第1页)

常健到的新所,是郑彬当主任的A市第十二合伙律师所,该所三个合伙人:郑彬、小全和小江。全所共有十几个聘用律师和工作人员,清一色的年轻人,有一半来自第十合伙律师所,常健算是年纪最大的老律师。

在律师所里,常健和郑彬、小江的关系,正好与过去大家在第十合伙律师所时的情况相反;他谢绝郑彬、小江“加盟做合伙人”的邀请,坚持先做聘用律师,说要休整、总结一下,找回当年的感觉,从头再来。

郑彬、小江和在第十合伙律师所工作过的年青人,习惯上还称常健为常主任,他们之间反而互称郑律师、小郑和小江、江律师,有时甚至直呼姓名,这让常健很不自在,一再要大家也称他常律师。

第十二合伙律师所虽然为A市管辖,起初,常健也感觉不出与省辖的律师所有什么不同性质,它和第十合伙律师所相比:(一)人数、规模差不多,但合伙人少,人均负担重;可贵的是他们相互信任、团结协作、朝气蓬勃、积极肯干,精神面貌好;(二)财物方面,办公场所也是租赁的,地理环境好于第十合伙律师所,每个合伙人都有小轿车,而且是新的,整体实力突出;(三)案源、关系方面,年青人敢于在原有或前人建立的基础上继续拓展,第一年案件数量与第十合伙律师所同期相比,也差不了多少。

郑彬离开第十合伙律师所时,常健牵头的A市农工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即将届满,公司领导换班、没有继续合作的意思。因此,常健对郑彬说:“小郑,我们大家一起站好最后一班岗就算啦!”

常健离开第十合伙律师所时,和所里约定要负责处理好尚未办结的业务;到第十二合伙律师所后,农工商公司在合同期还有半个多月之时,通知常健去处理最后一宗法律事务,他就和郑彬一起去了。

原来是农工商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建筑两个子公司,与邻省的一家资产公司有纠纷,常健、郑彬与农工商公司、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的头头们商量,决定由建筑公司出面起诉资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相机配合。郑彬自告奋勇要代理原告,得到大家的赞许;大伙还希望常健代理第三人,帮助“把关”并做好有关工作。

事情办完后,常健和农工商公司方面的关系基本终止;郑彬却勾上建筑公司,给它充当常年法律顾问。这个情况,有点类似当初辛海把常健带到A市物资公司,以及后来所发生的合作形式。此时郑彬是主任,冲劲很足、势头正旺;而常健则倒回原位、革命意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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