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自诉(第1页)

翁池还处理过这么一个案件:当事人古春退休在F地区金城县的老母亲,被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张某推倒跌伤致死,当地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追究,古春坚持一定要讨个公道,因此不断申诉。

原来,古春找老乡小康、找到第十合伙律师所,未见到小康之前先见了老翁;当时小康是副主任,而翁池是主任。翁池资格老、又在F地区工作过,因此古春要求老翁直接代办,心想主任要比副主任强吧!

由于有小康这层关系,开始翁池不大想介入,经古春多次请求,就断断续续地指导、帮助做了一些工作;有一次古春请吃饭,常健还参加了。但是,县级和地区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一直没有正式受理。也亏古春有毅力,坚持长期斗争,案发的第六个年头,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那是常健到第十合伙律师所的第四年,他已经开始收徒弟了。

常健的第一个徒弟叫郑彬,当年二十八岁,毕业于本省的最高学府。郑彬考取律师资格后,原想投奔到庞英大律师的门下,不知何故未被收留;否则,他与常健就不是师徒关系,而应该是师兄弟呐!

首次投师未能入门,郑彬有些不知“深浅”了,就拐弯抹角地托省检察院的章光介绍门路。章光亲自带着郑彬来找常健,常健看了小伙子的简历等材料,发现其不仅仅有文凭、资格,而且是中员、本市户口;原在国有企业工作,做过中层干部、有住房,条件相当不错。

因此,常健经与翁池、谢柳商量,就同郑彬签订了《聘用合同》。

郑彬到第十合伙律师所后,常健经常带他办案、给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他本人积极肯干,自己也有一定的案源。

一天下午,翁池与常健研究完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工作,就半认真的说:“常书记,有个案件我觉得由你来办比较合适!”

常健说:“翁主任不要客气,是什么案件呢?”

“就是古春那个案,我们一起吃过饭的。F地区中级法院最近给她发了个通知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不予立案。我和古春找到省高级法院,提出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就作判决;现在高级法院指令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因此我可得罪人了。我建议换律师接着办,古春想让你办,你看怎么样?”

常健好奇的问:“哪个糊涂蛋这样处理案件的?”

翁池笑笑说:“F地区中级法院立案庭一个姓洪的副庭长,他不这样做,这个案件还不知道要折腾到什么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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