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擦边(第1页)

律师办案,大部分来源于熟人,“撞上门”或慕名前来的极少。

正当常健比较空闲时,熟人给他介绍了这么一个案件:洪老板和陈老板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双方打了几年官司,一审、二审、再审,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这次是再审立案前的听证。

按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洪老板算是胜者,但听说陈老板又在省城请了律师,他也要在省直辖律师所请一个,以免对方占什么便宜。

办好委托手续之后,常健和洪老板按规定的时间到了高级法院的小法庭,他突然发现对方的代理律师,竟然是本所的合伙人谢柳。老谢见到常健时,也暗暗地吃了一惊;俩个人只好装做互不认识,连招呼都不敢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因为律师承接案件,是以律师所名义受理的;一个律师所同时代理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很难使大家都满意,调解、协商解决等特殊情况例外。

A市不是偏远地区,也不是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由于第十合伙律师所没有严格实行案件审批制度,造成本单位和常健、谢柳无意中违规了。因为是听证、程序简便,主办法官没有注意到此问题,当事人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常健和谢柳当然不愿意声张,只能悄悄地“干活”了。

陈老板是申诉人,他对洪老板一肚子的怨恨,认为洪老板以大股东的身份坑了他,借机发泄强烈的不满,要求法院立案再审,能直接改判最好;谢柳的发言完全站在申诉方的立场,说了很多道理常健不是听得很清楚,印象最深是他称洪老板为“奸狡商人”时,把洪老板气得够呛!

洪老板只能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两眼直瞪瞪的。

对于这样的案件,常健知道:没有新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审和改判是不可能的。因此,曾在私下明确交待洪老板不必跟对方争辩那么多。所以,法官问什么问题,非要洪老板回答的,常健就让他直接回答什么问题,不要多说一句,其他的问题任由常健来对付。

最终,陈老板的申诉被驳回了。事后,常健曾拿“奸狡商人”这个词,同老谢打趣,并说大家都是违规代理。

常健和谢柳曾经琢磨过: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法官介绍的,难怪人们说什么“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敢情就是这么回事,但不应该拿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俩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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