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老板和张老板合伙纠纷一案,常健本来想法院再审,或者通过检察院抗诉,其认为理由很充足,可是马老板不干了;他说“反正我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便消失得无影无踪,还欠了常健不少的律师费。
马老板熄火不知是什么原因,常健也勉强不了他。这时,却另外有人要常健代理申诉。正是所谓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
来人是常健父亲的老同学兰阿姨,她家在C市北县,前几年小儿子跟人打架被打死,案犯当场逃散;几天后有一个人主动投案自首,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窝藏罪”论处,判一年、缓刑二年就了结此案。
兰阿姨对以上处理不服,用死者家属的名义申诉,C市中级法院决定举行听证会,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辗转就找到了常健。
从兰阿姨收集到的材料看:所谓窝藏犯熊某,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案主犯,他与兰阿姨的小儿子有矛盾,专门纠集庞某、张某等人去打架;事前准备有猎枪、砍刀、铁棍等作案工具,并安排凶手乘车去、乘车逃;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投案,而且没有如实交待罪行,却得到从轻处罚。
审判熊某的一审判决书上列明:凶手庞某、张某在逃。第二年,张某在邻县又犯罪被抓判刑,有关部门却不追究他在北县的罪行。
在C市中级法院的听证会上,兰阿姨和常健强调,受害人方面未得通知参加原先的诉讼活动,此案未经过二审,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观点:(1)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包括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熊某在案发当晚找人、找车去打架斗殴,是组织、策划者;(2)在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中,办案人员已经明确提出熊某在案前与凶手有通谋,有故意伤害死者的犯罪嫌疑;(3)北县公安局的通缉案犯文书,与邻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又犯罪被抓判刑,尚未追究他在北县的罪行。
因此,兰阿姨和常健要求上级审判机关立案再审,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把张某归入本案,一并审查、确定他和熊某的罪责。
听证会结束时,法院没有当场做出结论。
半个多月之后,C市中级法院给兰阿姨发了一份《通知书》,称“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到C市中级法院的《通知书》,兰阿姨既不服气、也不泄气,她打听到张某在第六监狱服刑的情况,又再次来A市与常健商量:“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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