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章 、维权(第1页)

常健在给学习班的实习生、见习生分配案件前,专门对女儿小艺交待说:有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很快就要开庭了;接着,可能还要诉讼到法院,你就跟我办这个案,学到的东西会多一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大概情况是这样:十八岁的农民工小班,头一年的12月25日,到A市一个建筑工地做工,用人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小班上工后,只在元旦节日得休息一天,经常加班加点;第二年的1月17日晚上,小伙子在加班时左眼受伤。小班于受伤的第二天住院治疗,用人单位就给他结算工资企图了结双方的关系,小班的亲戚托人找到常健帮处理。

常健到医院时,小班及家人还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但他们拖住中介人和一个工头在那里。常健想了一些办法,才弄明白用人单位是某建筑公司,并搞清地址;其负责人与第二十合伙律师所的副主任洪新,有一些亲戚关系。常健声称只要公司认帐、可以协商处理,要其负责人出具了一份证明小班是在其工地做工时受伤的字据。

公司方面按常健说的去做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却未能解决问题,常健就建议小班及家人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第一次,小班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是:1、在申诉人工伤医疗期间,被诉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部份裁决被诉人预付申诉人医疗费十万元;3、令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伤待遇争议”立案,常健作为申诉方的代理人做了很多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小班工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洪新没有出面参与仲裁活动,建筑公司一个年轻的吕副总经理做全权代理。

仲裁庭因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中止审理的时间长达一年;恢复审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是:1、在申诉人工伤医疗期间,被诉人不得解除劳动关系;2、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合计12278元;3、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270元,申诉人承担50元,被诉人承担220元。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院起诉,因此十五日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小班已经出院,他去建筑公司要求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建筑公司却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否则不给予办理有关的手续,小班没有答应。

小班及家人和常健讲了上述情况,常健建议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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