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着、常健回想起年轻时的作家梦,便计划总结从事律师职业的心得体会,写些文章向杂志社投稿。他第一篇大作,是纯“理论”性质的:
《试论我国法律的数量与质量》
我国现在有多少个法律?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不光是普通公民,就连我们许多的法官、律师和法律专家、学者,也未必讲得清楚。
从理论上说: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我们国家的根本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假如人们连有多少个法律都搞不清,又怎么去遵守和执行呢?
200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在一篇署名文章中提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方面,除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97个法律,通过了12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33个行政法规;…9000多个地方性法规…30000多个规章。
几年间,笔者多方查找有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并留意最新的立法动态,至今能录下名目的、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有241个。其中,除《宪法》、《刑法》以外,《保险法》等42个法律已经修改过一次;《文物保护法》等11个法律已经修改两次;《个人所得税法》等4个法律已经修改三次以上。我国的“普法”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也搞了不少,可始终赶不上法律数目逐年增加和法律不断修改的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中共中央在“十六大”的报告中也提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结合我们的国情,笔者认为:法律并非越多越好,其数量应以大多数的成年公民基本上能够接受或掌握为限度,如果数量过多,不但人们难以掌握,也无法确保每一个法律都得以严格实施;同时立法务必讲求质量,频繁的修改不仅增加有关部门的工作量,体现不出法律的尊严,也不便于人们的学习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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