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头镇政府对争议地所作的处理,涉及三份文件:
一是《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日期是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主要内容是:
“新严管理区(也是大队、村委一级的机构)与本区的安浪、高室屯对罗红岭山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新严管理区声称山场没有划分给各村、队集体经营,也没有填发过山界林权证书;安浪、高室屯自称持有一九六三年《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山场权属其两个屯集体所有。
“经调查:多位曾历任新严大队领导的老干部,他们一致认为罗红岭没有划分给各村、队集体经营,也没有填发过山界林权证书,安浪、高室屯所持《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来历不清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召集争议双方代表到县档案馆查核《集桥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结果该证的文字与档案存根内容相吻合。
“根据双方的协商和调查材料,对上述山场作如下决定:(1)山权问题:山场地权按山林证归安浪、高室屯所有;(2)林权问题:山场的林权属新严管理区集体所有(现有林一次过砍伐分成,由双方协商解决);(3)对原区办事处发包给龚苍屯种果的山场,待其承包合同到二00六年期满后,将山权归安浪、高室屯(此山在一九八二年或一九八三年任何村队填有的山林权证,作无效证处理);(4)流经上述山场的水利设施,任何一方不得毁坏。”
二是“新严管理区办事处”和安浪、高室屯的几个代表,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用格纸(似乎是学生作业本撕扯下来的)手写的一份字据,其基本内容是: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中第二条林权问题,到二000年止,以后不作分成,永归安浪、高室屯所有。
三是“新严管理区办事处”和“宁头镇林政办公室”用便条会签的字据,手抄内容是:“在处理意见的第二点林权问题加入如下文字:从一九九八年起,林权归属安浪、高室屯所有,林木永不分成;第三点:对原区办事处发包给龚苍屯种果的山场,待其承包合同到二00六年期满后将山权归安浪、高室屯,改为将山权、林权归安浪、高室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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