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健回到A市才几天的时间,小龚就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常律师,安浪、高室的人又侵犯罗红岭了!我大哥告急啦!”
“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期间,应该维持原状,这是法律、政策的明文规定。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县府调处办都不管吗?”
“事后去了一个副镇长,看完现场对我们的人说不要闹了就走啦!”
“镇里不处理就到县里反映情况,多去几个人可能人家才重视。”
小龚电话与家乡商量之后,龚大哥、龚三哥、金大哥召集了三十多个村民到了县政府,政府办公室的人让信访局和“调处办”接待,有关人员好说歹说、软硬兼施地把龚大哥他们劝回去了。
又过了几天,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下发《关于宁头镇新严村龚苍经济合作社村民集体上访问题的答复》,龚大哥在电信部门把这份文件传真给小龚,具体内容除标题外,原文如下:
“龚苍经济合作社村民:
“你社于200X年9月1日召集了三十多个村民……你们社在集体上访之前,已经在8月25日向我办提交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书》以及相关材料……你社向我办提出山林权属确权,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对所主张山场的权属证据……现特告知你们:你社向我办所提出的《林权争议调解处理书》,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也不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
小龚和常健看了传真件后都很愤怒,“我帮写一份申诉材料,你让大哥他们到市里去,再不行就上省城……”
“好!常律师,我们干到底啦!我就不信没有讲理的地方。”
常健起草的《申诉(行政复议)书》,把集桥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被诉人,主要内容是:
一、“答复”声称“不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是一个谎谬论断。
今年4月,安浪、高室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侵入申诉人的水利灌溉区域砍伐林木、破坏生产,引发山林权属纠纷。当申诉人发现对方持有《宁头镇政府关于“罗红岭”山场处理决定》时,即县政府撤销该“处理决定”并作出相应处理。由于县政府撤销“处理决定”而没有确认争议地权属,对方村民仍经常到争议地闹事;镇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处理,告知申诉人找被诉人。8月25日,申诉人将有关材料交给被诉人的工作人员区某;区某以被诉人的名义,已经要申诉人签收了《案件举证告知书》,如今却说“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也不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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