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白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不大正常了!原来常健没有留意此事,因为他的法律顾问合同第一个月刚过,叶远就把款打入他的银行帐户;第二个月的顾问费,仅迟几天也就到帐了。从第三个月开始,常健的顾问费跟随公司每月工资一起发放;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第四个月的15号、拿到第三个月的钱,依次推算。后来,变成20号、25号甚至月底才得上个月的钱。
据说,不是公司或叶老板没有钱,而是老板交待财务,一定要等营销部及收款员把当月该收的款收回来,才能发工资。换言之,如果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证明该收的款还没有收回来,就是营销部及收款员的责任。
但是,无论如何,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都要按时足额发放;即使公司财务方面没有现钱,也要及时地告诉叶老板,从他个人帐户上取款出来支付。也许是有过什么经验、教训,反正产业工人谁都不能惹。
公司的其他人员就对不起了!急等钱用的人、可以向财务预借,在当月可领工资的额度范围内,写份报告或者借条,办过借款手续后才能拿钱,发工资时再扣回来,公事公办、大家都不能嫌麻烦。
常健每月不是光靠那千把块钱的顾问费生活,可总觉得洁白公司这样做不妥,与《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的约定也不符,因此心里很不爽。但是,他不知怎么向叶远开口说,别人都没有意见呢!
关于洁白公司的用工制度问题,叶远也比较头疼,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行!如果正规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交“三金五险”等费用,财务上还不好做帐。安总说他可以对付做帐的事,主要考虑公司经营上的事情;用工制度问题,应该让法律顾问想办法。
常健建议叶远参照“多种经济模式并存”的理论,除了公司的中下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外,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人员要严加控制;聘用高层管理人员时,尽量采取“合作”的名义,以签订协议书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一般员工,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办法来解决,不一定都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办社会保险的人数就少了。
叶远拿叶洪这个“兄弟”作试验,象安可一样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合作”经营,并给他一个“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至于其他员工,就由柯丽考虑具体方案。
柯丽首先要做的,是如何与十几个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她自己在内),她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拿回格式文本后,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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