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尚老板提供的材料,常健帮他起草了一份《控告状》,控告苏佳和茂盛公司犯有合同诈骗的罪行,事实和理由是:
2007年10月30日,被控告人隐瞒石碑仓库使用权以及仓库租金收入已经给他人作担保的事实,与控告人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并以“各占股份一半”、“所得利润各按50%的比例分配”的承诺,诱使控告人先后投入资金419600元。合同签订不久后,被控告人就开始违背诺言,单方截留客户租金、仓储费,非法变更公司地址躲债。今年12月1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石碑仓库,控告人才真正明白自己上当受骗。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尚林看完《控告状》草稿,说了声“很好”,接着就算出自己经济损失的数额,称尚未追回的款项还有20多万元。
几天以后,尚林的一个朋友带着他和常健,到了西区公安分局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找了大队(二把手)韦教导员。教导员显然是看在尚林朋友的份上,放下手中的事情,亲自接待了他们。
看过材料、问了情况,韦教导员表态:应该可以立案。尚老板当即喜形于色,再三表示感谢。未等常健吭声,教导员又补充说明:这样的案件还要报上级审批,材料留下,请回去等候通知。
一周过去了,尚林和常健都未得到西区公安分局办理立案手续的通知,常健正感觉这事可能要泡汤了,却突然接到尚老板的电话,他心里一乐,就先开口问起来:“怎么样?老尚,是经侦大队通知去办手续吗?”
“哦?韦教导员给你打电话啦?”老尚愣愣地反问常健。
“没有!他打给你啦?”常健意识到自己神经过敏了。
尚林仍稀里糊涂的,还未反应过来:“没有呀!”
常健继续发问:“那有什么好事?你说吧!我听着。”
“石碑仓库又进货了!不知百姓药业集团、农资配送公司和茂盛公司搞什么名堂?这查封到底是真、是假?你和洪律师熟,是不是问一问?”
“行!我问一问洪律师。哎!你也问一下你朋友,看公安还搞不搞?”
“好!明天我们碰个面,交换情况、商量商量。”
第二天上午,常健和尚老板会见时告诉他:“洪律师说法院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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