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电话通知常健去领取西民初字第21、22号两个案的判决书,他们一般是不会给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送达”什么的……
常健对于那两个小案,一直认为有胜诉的把握;签收判决书前,他仍先大概看一下最后的结果,却发现21号判决是:“一、被告岑丽原告李文30000元;二、被告艾荣、程启在继承程亮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岑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健知道败诉了,还察觉判决书有错误,他不动声色照签、照收。
离开法院后,常健坐上公共汽车一直回到律师所,都在认真地看那两份判决书,共找到“21号判决”有五个错误,“22号判决”有四个错误,他把判决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一并通报给岑丽,问她是否要上诉?
岑丽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肯定要上诉,何况它还有那么多问题。常律师,请你帮我写上诉状吧!我明天再找你办手续。”
常健很快就(以岑丽的名义)打印好两份上诉状,其一是:
本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10月24日收到西少民初字第21号判决,现不服该判决而依法上诉,并提出如下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案由改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却不查清“中间人”程亮与第三人的关系,甚至不明确承包人(原告)与承包单位(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他(它)们之间有何关联。
2、支付保证金的日期与原告陈述及“收条”不符,引用“收条”的内容与原件也不符,而且未经核实、死无对证。
3、庭审时,第三人的代理人指出原告搞假印章、假证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澄清),同时其并未否认上诉人证据材料上公章的真实性,判决书好象是“张冠李戴”了。
二、原审判决明显偏袒原告,有失公平、公正。
1、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属于一面之词,上诉人及第三人并未认可,判决书却完全采信。
2、上诉人主张与程亮长期分居,凭身份证、户口本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就可以认定,例如:岑丽的户口和工作原在木耳县,第三人所在地是宽州市,工程项目在B市;程亮虽与艾荣、程启住在A市,但他长期为生计(工作、工程)东奔西跑。不知道原审判决还想要什么证据?
三、审判活动在程序上有问题。
原告于2月27日起诉(见诉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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