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旧案(第1页)

常健的老朋友连续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其入伍当新兵时的副连长易兴转业后扑腾数年,曾经帮人经营过一个酒楼、生意很红火;不知谁提议易兴“不要再为他人做嫁衣裳”了、趁早另外搞一个自己的事业。易兴企图把这个“发财”机会与“战友”连续共同分享;时任省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的连续、又想给副总吕志也分一杯羹,三人便合伙在百年大厦裙楼顶层、开办一家名为“百年酒楼”的餐馆,由易兴出面办手续;因为连续和吕志是“国企高管”、只能做隐名股东,但是他俩不仅实际投资,连挂名老板易兴的股份、也是他们全部代垫资金,形成出钱与出力不同的“分工”局面。另外,连续和吕志还有利用职务之便“拉客”的任务,易兴基本上只负责“百年酒楼”的日常经营管辖。

吕志以省物资厅长秘书身份、下放到直属一级公司当一把手时,恰巧连副团长刚刚成为军转干部、到物资厅二级公司任党总支副书记(后升书记),在当时的物资系统当中,俩人的职权、地位还比较悬殊。过了数年,吕志所在的公司基本搞垮、连续所在的公司却升级升格了,连续任一把手不久、吕志突然调来给他任排名最后的副手。因为连续看到吕志的潜力,便有三人合伙之事。

“百年酒楼”刚搞起来,连续又突然被调到B市去了,而且吕志还不能马上当接班人;接着餐馆的麻烦不断。连续一度想把常健也吸收为合伙人,常健不愿意入伙,只是“半义务”帮忙处理酒楼的法律事务。

最初,大家还想把餐馆继续搞下去,也不是企盼它非“百年”不可,起码得先把本钱捞回来吧!因此,起诉到西区法院的情况为:

原告易兴,被告一元兴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二佳家物业管理公司。

诉讼请求:1、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对百年大厦裙楼第五层的正常使用;2、令俩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人民币;3、由俩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X年10月,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使用百年大厦裙楼第五层经营餐饮业(暂定二年期限);同时,百年酒楼的前任经营者将其固定资产转让给原告。为此,原告支付了转让费21万元,并支付租金XXXXX元。从200X年4月开始,被告一未告知并征得原告的同意,即与被告二办理“移交”手续;俩被告让民工在原告租赁场地的楼下搞装修施工,乱挖地皮、乱搭架子,拆掉原告的招牌及厨房排烟设备、杂物房,封堵通道,停止裙楼电梯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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