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文书(第1页)

常健曾被一个电话打断写作,几分钟后,他又在《裁决书》文稿上继续打字:

请求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

请求人于201X年5月5日晚,在江山地产民主店与被请求人一吕春、被请求人四江山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市望南路金桂花园3号楼1单元2层203号房,并于当晚按合同约定交了贰万元定金(定金当晚交由被请求人四托管,被请求人四于5月6日转至吕春建行帐户)及壹万伍仟元中介服务费。5月13日,被请求人二、三亦在合同上签字。在银行贷款的过程中,被请求人一、二、三就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不协助人银行按揭,被请求人四多次交涉,被请求人一、二、三在6月份到银行交齐贷款所需资料、签字,银行在6月中旬审核完毕贷款材料,同意贷款的材料为电子版本,被请求人一、二、三却强调要银行的书面材料,被请求人四在多次敦促被请求人一、二、三办理过户手续无果后,于201X年8月6日发函敦促被请求人一、二、三履行合同,北部银行也破例于8月14日出具纸质的《北部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意向书》,并于8月21日由被请求人四将该意向书交予被请求人一、二、三。

根据合同“附件”第二条“按揭付款”第3点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银行经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过户手续”,且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中介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为履行期限”,请求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请求人一、二、三发出《关于要求你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点约定,“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影响中介方向卖方/买方收取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守约方已支付的,中介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合同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点中约定“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及时配合中介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拒不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

综上所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