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夫子的取舍(第1页)

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鲁定公十三年的暮春,孔子在卫国的蒲邑市集上驻足。执鞭官吏正挥动漆成红色的荆条,驱赶着满载盐车的黄牛穿过人群,车轴转动发出 “吱呀” 的声响,扬起的尘土落在孔子的麻布袍上,留下细密的灰痕。子贡用袖子掸去夫子肩头的尘土,指着那官吏说:“夫子,彼执鞭者,月得五秉粟,不足为贵。” 孔子却望着官吏腰间悬挂的铜刀 —— 那是市集守门人查验货物的工具,缓缓摇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记载的这句箴言,像一枚打磨光滑的青铜钱:正面铸着 “求富” 的坦然,背面刻着 “从好” 的坚守。“富而可求” 不是拜金的贪婪,而是对正当财富的认可 —— 即使是被贵族轻视的执鞭之职,只要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利,亦不排斥;“如不可求” 不是消极的放弃,而是对不义之财的决绝拒绝,转而坚守内心的精神追求。这种对财富的清醒认知,藏着儒家 “义利之辨” 的密码:财富是滋养生活的甘泉,而非淹没人性的洪水,正如《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区别不在是否求利,而在是否以义为舟。从孔子的市集驻足到当代的职场抉择,这种 “求富与从心” 的平衡始终是人生航向的罗盘。

一、富而可求:财富的正当性边界

“富而可求” 的 “可求”,核心在 “可” 字 —— 指符合道义、能够追求的正当途径。《说文解字》“可,肯也”,意为 “值得、允许”,在儒家语境中,“可求” 的财富需通过 “义” 的三重检验:手段合法(非欺诈掠夺)、符合礼制(不僭越等级)、利于他人(不独善其身)。孔子不否认财富的价值,《礼记?礼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财富是满足 “饮食” 等基本欲望的基础,“可求” 正是对这种合理性的承认,正如《周易?系辞》“变通者,趋时也”,顺应正当途径求富,是对时势的尊重。

春秋时期的 “富” 与 “求”,有明确的伦理约束与计量标准。《周礼?天官?大宰》将 “利” 分为 “九利”,“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皆为按土地等级征收的正当收入,其中 “什一税”(收获的十分之一)是通行标准。据《管子?轻重甲》记载,当时成年男子 “月食四石”(约今 80 斤),“执鞭之士” 月得 “五秉粟”(一秉为十六斛,五秉即八十斛,约今 1600 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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