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1页)

规则: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普遍性)

规则,是以一种可持续可预测的方式运用信息的系统性决策程序。

规则是多种多样的。

在这么一个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现代社会,很多规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是离不开规则的!.

但还是有规则是基本的:遵纪守法,优胜劣汰,引导竞争,多边对话,多劳多得等等,都是现在社会比较稳定的基础规则.

但也有在变化的:

从"建立小康社会"到"建设和谐社会",从"快速发展"到"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些都是随着时代和文明的进步而对规则的更进.

事实上,规则乃是我们所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的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基础的,而且也是以(在规则被无视的情况下)危害产生的可能性程度为判断基础的。这两个事实表明,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长期遵循的时候,它们的作用才会得到发挥。据此我们可以说,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因为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更有进者,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的结果为何。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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