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探讨(第1页)

检察院的专家和他想法一致,江科长忍不住说:“蒋检察长,我听明白了,你也认同本案涉嫌盗窃罪!”

蒋检察长点头道:“这个案子是这样,但并不是所有案子都适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要看嫌疑人是否以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完成了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占有,使被害人产生了刑法意义上财物的损失,盗窃罪与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以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犯罪对象。

本案中的张某的行为,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三五年,这是张某最希望看到的,相对于现实中的盗窃,网络盗窃的违法成本极低,这也是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的最大原因,我们政法部门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按照以往的判例来看,很多地方的政法部门存在‘怕担责’的思想,我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杆秤,如果本案的张某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定性,最后的审判结果是一两年甚至叛缓,公正何在?公平何在?还有,孙某如何定性?孙某并未参与破坏计算机系统,他只是低价买了张某的账号资料,按照赵警官所说,账号资料属于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那我们就得尽快把孙某放了,说不定孙某还要申请国家赔偿!”

小赵也认为放人太不甘心,检察官可以那么说,公安敢吗?每年都有案子被退回补充侦查,内部还有法制考核,不慎重不行啊,怕担责的思想也确实存在,但心中还是有疑问,“蒋检察长,那虚拟财产究竟怎么估值?”

“本案中,张某获利十余万元,但不能以十余万来估值,因为张某是低价脱手,急于套现,应该以他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来估值,我国缺乏虚拟财产价值统一的认定机构,应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评估,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可以由游戏公司作为第三方出具估值手续,可以取当日市场交易价格的平均值……”

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海量的工作,立案当天曾有数名丢失账号的网友到三中队报案,由于当时并未以“盗窃罪”立案,谢天让沈天成对来报案的网友进行了简单的情况登记,并未取笔录,现在推翻重来,就要重新联系当时的网友,还要让网吧老板进行转告,让丢失账号的网友前往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谢天接到分局法制科回复的时候,头都大了,推倒重来,上千个账号即使有一半失窃者前来补充证据,那至少要做几百份笔录……

……

时间过的飞快,检查也接近尾声,各个单位都查出了或多或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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