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 、反诉(第1页)

北区法院恢复对百姓药业集团所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把尚林列为共同被告,将卫民列为第三人。原来,是苏佳让卢兰陪同他去法院找了主办案件的法官,声称自己已经康复,要求继续打官司。法官担心苏佳一到关键时刻会“旧病复发”,便叫他委托一个全权代理人;苏佳当场就委托了卢兰,他在委托书上签字划押后,还加盖茂盛公司的印章,使法官完全放心了。

百姓药业集团趁机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拆除其违约、违法搭盖的四幢仓库,恢复石碑仓库原状。有意思的是,“原告”不同意尚林作“共同被告”,认为他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常健的观点完全一致。

尚林对自己成为被告莫名其妙,特别是法院硬把他和苏佳“这个癫仔”同等看待,认为简直就是“奇耻大辱”。对于百姓药业集团不给补偿、还想拆掉仓库,尚林也气得“怒发冲冠”,因他头发不多、脑袋更加铮亮了!有人说,尚林应该与苏佳并肩作战,反诉百姓药业集团。尚林“见钱眼开”,竟然“不顾前嫌”向苏佳伸出了橄榄枝,通过卢兰探讨“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可能性。

由于反诉要交“反诉费”,苏佳实在是太穷了,就发话要尚林负责出钱;尚林建议按原来“联营”的模式五五对半分担,又触到苏佳的“痛处”,他干脆“破罐破摔”明确表示不提反诉了。尚林询问主办案件的马法官,自己能否单独提出反诉?马法官说作为被告是权反诉的,但是本案除了正常的诉讼费,还要交评估鉴定费,而且都是按“标的额”计算的;如果真的判决补偿了,只能判给与百姓药业集团有租赁关系的茂盛公司,两个“共同被告”怎么分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搞了半天,尚林才弄明白,自己可以出钱提反诉,但不能直接享受反诉的成果;如果苏佳不分钱给他,他还要与茂盛公司再打一场官司。

尚林问常健怎么办?常健给他分析利害关系:这样的官司差不多象个无底洞,要花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最好是点到为止、见好就收!在目前已经挽回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巩固成果相对容易;想扩大战果太难了,搞不好就要把已经到手的钱又贴回去,甚至投入的还要多!

有人又给尚林出主意,一是反诉百姓药业集团,二是另案起诉茂盛公司,说是肯定会拿到补偿款,现在物价上涨、房地产升值,保证有得赚。

尚林受不住利益的诱惑,纠缠常健要把官司打到底,他在准备掏钱之前,却又反复地问:“老常,你看有没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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