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毕业(第1页)

第二学期,有几门比较难学的课程,例如《语文(古代法学文选)》、《法律逻辑学》、《法医学》,其中《语文(古代法学文选)》是黎汉所在班主任教授的课程,他认为成绩应该要超过常健。常健也觉得难度大,只能尽力而为。

常健做过很有趣的《法律逻辑学》作业,例如:

(一)下列议论是怎样违反同一律的?

辩护人:被告人在犯罪前曾经荣立三等功,按刑法第63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点。

常健的解答是:这段议论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刑法第63条所说的立功表现,是指被告人犯罪以后,不仅能够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检举揭发同案罪犯,提供线索,协助政法机关破获大案、要案的行为;而被告人在犯罪前荣立三等功,只能说明他过去对人民有过贡献,与现在的罪行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总之,这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辩护人混为一谈就违反了同一律。

(二)下列议论谁违反不矛盾律?谁违反排中律?为什么?

甲说:说本案是重伤罪不错,说本案不是重伤罪也不错。

乙说:说本案是重伤罪不对,说本案不是重伤罪也不对,而是介于重伤和非重伤之间的一种罪行。

常健的解答是:甲违反了不矛盾律。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既肯定又否定。甲在议论中既说案件是重伤罪,又说不是重伤罪,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乙违反了排中律。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论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乙在议论中把“重伤罪”与“非重伤罪”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论断都加以否定,犯了“两不可”的错误。

(三)简析下列议论符合哪些思维基本规律。

违法就是违法,不能又是不违法,既是违法就不是不违法。

常健的解答是:上述议论符合不矛盾律的思维基本规律。不矛盾律的逻辑要求是:思维要有前后一贯性,不能自相矛盾。因此,议论中在看待“是否违法”的问题时,不能既肯定又否定,防止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此处老师批注:还符合同一律、排中律)

(四)下列议论是怎样违反充足理由律的?

被告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有三:(1)在群众中散布资产阶级生活方式;(2)曾经与两个妇女通奸;(3)这次又盗窃公家的热水瓶两个。

常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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