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合伙(第1页)

原先许多人认为辛海、凌森办律事务师所很轻松,没有想到他们最后分了家;“散伙”肯定要伤元气,以后大家就都有些艰难啦!

常健离开不久,第一合伙律师所就“四分五裂”了,这当然不是因为常健,而是合伙人的问题。古汉等好几个人,跟着凌森转到第二十合伙律师所;干了一段时间,大家一致推举凌森当主任,这是他在原来律师所难以谋到的位置。

洪新和一些人在市里办律师所不太顺利,他做了几年的合伙人、副主任,后来也退了出来,转跟凌森、古汉他们合伙,继续当副主任。

岑光跑到另外一个省直辖律师所,不久就当了主任,但据说是傀儡,他不是真正的合伙人,有大老板幕后*纵;他买了一套“二手房”,按政策规定把户口迁入A市,结婚生了两个小孩,日子过得也不怎么样。

金海果然和一伙人办了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由他当主任,而且所里的人越来越多;局外的人不知道他是否经历过艰难困苦,如果说以成败论英雄,表面上他是一大帮人的头头,应该算是“英雄”之一。

方权他们的律师所后来也“改制”了,合作成员全部散离,基本上是由他收购所里的债权债务;他把律师所撑了下来,也经历了一个困难时期。

庞英未能享受到老何那样的好政策,早就辞职开办了“庞英律师事务所”,虽然她如愿以偿的以个人名字给律师所命名,但只能是“合伙制”的;按那时侯的规定,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应该说庞英过得很不容易,因为没几年她就病故了,壮志未酬这是后话;好在她有家人继承遗志,人倒旗帜未倒,律师事务所继续办了下去。

第十合伙律师所,设在A市中心边缘地带一条不太热闹的大街上;它是第一合伙律师所建所那一年的年底成立的,合伙人也是俩人。

主任翁池,比常健大三岁,胖敦敦的壮汉,当时从事律师职业近十年了,中员、高级职称,是从F地区到A市发展的。由于他父母都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荣获安置在省城“干休所”,翁池和老婆孩子就随他们住。翁池本人的户口还在F地区,主要是因为那里有一套“房改房”,房产证尚未办好;但是,他也筹划在A市再买一套房屋,条件成熟时才迁户口。

副主任小康,比常健小一岁,人较干瘦;他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稍早于常健,也是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毕业(属于常健的师弟),原在F地区金城县工作,无党派人士。据说他的户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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