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一次投稿一直没有回音,常健只好“理论联系实际”又写一篇文章,另选一个杂志社寄过去。稿件的标题以及内容是:
关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颁布的,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修改后,明确刑事案件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自诉人”的身份进行诉讼(当然也是当事人)。
虽然刑诉法规定“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近几年来,有关方面似乎强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多,而关注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少。那么说,是不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工作已经做得很好了呢?其实不然。
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犯罪分子不仅危害社会,直接侵害了(被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同时也给被害人家庭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家庭带来不幸,终究是极少数人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维护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如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修正后的刑诉法实施九年来,笔者及同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手的一些刑事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办案人员以及不同的*作方法当中,旧的观念仍占有一定的市场,或是不及时处理被害人方面的报案、控告、自诉;或是仅把被害人当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看待;或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部分)的执行过程中轻率地中止甚至是终结执行,使被害人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下面,笔者想把问题摆开,并提出个人的见解。
一、被害人方面报案、控告以及“自诉”的权利依法应予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84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在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是这些年来,除重大案件或紧急情况以外,很少见到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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