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仲裁(第1页)

从事律师工作八年后,常健被A市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与他比较熟悉的老律师辛海、翁池、谢柳、老文,也获得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请求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辛海经常跟人宣传说:民事纠纷案件还是仲裁处理的好,特别表现在我们的律师做仲裁员,不象法院的法官,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上级领导、各种关系都可以影响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没完没了。当事人不能挑选法官,但可以挑选仲裁员审案;而且一裁终局,省得很多麻烦!

对于新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刚开始,尽可能都“指定”他们审理一些小案件,以后就任请求人或被请求人来自由“选定”了。

辛海购买“家园小区”商品房,与开发商产生合同纠纷,他按合同的仲裁条款仲裁。事先未打招呼,辛海就“选定”常健担任仲裁员,使常健受宠若惊;被请求人方面则“选定”翁池担任仲裁员。

没想到这个案件办得比较顺利,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当搞清基本案情后,仲裁庭做了一些“调解”工作,辛海就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撤回仲裁,大家没有争议,也没花多少时间。

另一个案件,是房屋租赁纠纷,请求人“选定”谢柳担任仲裁员,被请求人“选定”常健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翁池为首席仲裁员,这几个人曾经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但已分手几年了。由于案情复杂,被请求人又提出“反请求”,开了几次庭,大家都很累。合议时,常健和老谢意见不一致,一个认为合同无效,一个认为合同有效。按惯例《裁决书》是由首席仲裁员负责写,翁池却说各拟一个“仲裁庭意见”以及裁决方案,下次合议再定。

常健本来积极性不高,但翁池私下对他说,基本上赞同他的观点。因此,常健就不辞辛苦,把几大卷材料审阅了好几遍,还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才完成了老翁交给的任务,并打印出如下方案:

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经过评议,得出如下意见:

一、请求人一与被请求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绿洲小区A座一楼2号铺面,为被请求人一、二俩人共有,应当以俩人的名义共同出租,被请求人二隐名,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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