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律师的业务越来越少,方权、辛海、凌森、老文还坚持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洪新、翁池、谢柳、郑彬还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岑光、小康和常健则改做聘用律师或“挂靠式”的“合伙”了,而卢辉等一些老律师和女律师,干脆就办了“歇业”的手续,或者直接转行走别的门路。
在这样的情况下,常健不再顾及过去曾经作出的誓言,也算是为“生活”所迫,经熟人介绍,他接连受理了一些“鸡鸣狗盗”案件。
其中,有一个案件是:被告人韦某,因晚间乱窜A市新城区的“城中村”、被怀疑与“撬门入室盗窃”系列案件有关而受到拘留;他招供了几十次作案后,又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家属聘请常健做辩护律师。
开始,常健以为是一般的刑事案件,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去看守所会见韦某时,韦说被抓那天并没有作案、在公安机关被刑讯*供。
案件到了一审法院,律师便可以“阅卷”了,常健注意到:韦某有犯盗窃罪的前科、曾经被法院判刑一年;这回公安机关办案时,审讯记录韦某作案共有几十次;公安机关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盗窃作案是十几次。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起诉书》认定的是:韦某盗窃作案七次。
常健再次去看守所会见韦某,他说他有前科不错,这回确实也做有坏事,但《起诉书》认定的是七次盗窃,肯定不是他干的。
法院开庭审理韦某盗窃案时,常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我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检察机关在《起诉书》所列举的证据中,没有涉及有关被窃物品的下落,我们都知道:抓获盗窃犯,不外乎是人赃俱获;要不就是有被卖赃物所得赃款,或者案犯的有关供述。这正是本案所缺少的东西。
2.该案缺少直接证据,例如平时所说的“抓现场”的材料,被告人盗窃过程中所留下的指纹、脚印、痕迹或是现场目击者等。
(二)本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盘问留置时间是从去年5月31日22时开始到6月1日22时50分止。已超过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法定时间24小时且无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延长批准。
2.讯问的合法性有问题,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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