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章 、胜诉(第1页)

在代理覃骄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常健多次顺便催问混凝土公司诉伍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果,两个案件的主办法官不同,一个是民一庭、一个是民二庭,常健就经常在南区法院楼上、楼下的蹿,为伍波、覃骄们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周旋。

开始,常健有点奇怪:自己手上的两个案子,都是合同纠纷案件,可一个在民一庭审,一个又弄到民二庭去。后来,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解释:因为一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民一庭审是正常的;另一个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按规定就得由民二庭、也就是过去的经济庭来审理。

覃骄的案件开庭时,常健意外地见到了多年未见面的张律师;俩人在第一合伙律师所同事了两年多,这次她代理房地产公司。

常健不久前是以“被告律师”的身份代理案件,这次代理的是原告,他注意到张律师采取的战略战术,与自己上次有所相同,她一不提交《答辩状》、二不提交证据材料,不同的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主办案件的金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外省籍人士,她丈夫原是部队的军官,这一点与张律师是一样的。由于俩位女性都曾经是军嫂,互相“沟通”就容易多了。在这个方面,常健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但是,就本案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各方在法庭上的表现来说,张律师却占不到什么便宜,人们从金法官和合议庭其他两个法官的表情,是明显可以看得出来的。因此,张律师的脸色就不大好了。

法庭辩论一结束,金法官就积极地建议双方调解,张律师代表被告主动响应了。接着,金法官宣布休庭二十分钟,说要分头做一下调解工作。

金法官先找了常健谈话:“常律师,这个案件你们很用心啦!录音、照片应该是你的功劳,也算你们是有备而来了;你们要回一万元定金问题不是很大,但双倍返还的依据就不足了。你认为怎么样?”

“金法官,我们的证据庭上已经出示,被告不讲诚信,套客户签定购协议书,使别人处于不利地位;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不许对方改动,竟然还公开声称开发商不可能让客户公平公正去作选择。因此,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它。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这个我们不好判决,不然被告肯定要上诉。你们如果想尽快拿到钱,最好还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金法官不为所动。

“你看怎么个调法?”常健直直地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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