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举证(第1页)

通过电话联系,龚大哥、龚三哥和金大哥带着有关材料和经济合作社的印章,到县城与常健、金福汇合。“常律师辛苦啦!这次又要麻烦你了”一见面、龚大哥就亲切地问候起来,龚三哥和金大哥也陪着笑脸。

“不辛苦,小龚和阿福安排得很好。”接着,常健把小龚和金福狠狠地夸了一番,他想:这好话无论是当面说或背后说人家都会高兴。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龚大哥也客气了几句,然后话头就转了:“常律师,这次我们准备怎么办?”

“公安方面情况怎么样?”常健进入了工作状态。

“还是叫等着呢!也有看行政上怎么处理的意思。”

“行政复议有谁向法院起诉没有?”

“没有。安浪、高室请过律师,现在尚未有动静。”

常健说:“我们主动政府确权吧!你把材料给我,我再研究一下,帮你们起草个文书,明天上午去政府主管部门办手续。”

“好!我们到隔壁房间去,你忙吧!”

常健草拟的《书》,请求事项是:确认“罗红岭”的林地、林木权属人(龚苍经济合作社)。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

一、争议地在人的水利灌溉范围,与人所在地域相连且距离最近,早应明确权属人,但因被人(安浪、高室经济合作社)也主张权利,1981年6月22日第三人(新严村民委员会)出面,邀请县林业局和宁头公社(镇)等有关方面协商处理,把争议地及其他山场一律明确给第三人,以平息人与被人的纷争,使被人侵占争议地的企图未能得逞。

二、1984年以来,“新严乡政府”、“新严区办事处”及第三人先后与人签订合同,约定人承包争议地勾松香、管理林木。其中:1987年第三人与人签订了一份二十年期限的《关于承包山场种果合同书》。因此,人实际占有、使用争议地至今。

三、1994年7月3日,宁头镇政府避开人,违法作出处理决定,擅自把争议地分给被人。经人提出行政复议,最近集桥县政府已依法撤销宁头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各方面没有异议。

四、早在1995年,国家就有相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宁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人要求尽快处理。

常健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曾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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