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事人最初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各方诉讼地位、目的比较清楚,起诉者是原告、被诉者是被告,一方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希望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少数案件还有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其法律地位与原告或者被告差不多。
二审的情况就有些复杂,因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只能是“一边倒”(调解结案的例外),不服原审判决而提出上诉者,按规定要列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也有极少数人稀里糊涂地列原审法院或法官而闹出笑话的)。但是,其在诉状中列举的上诉理由,都是原审法院或法官的“不是”(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很少),例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这样的指向就很明确。被上诉人方面则极力维护原审判决,其通常表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符合法定程序。”唱赞歌的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胜利成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个判决都不满意,都提出上诉,那么这个判决就很容易被推翻,当然这种情形几乎没有。此外,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的也不多,因为一些较为重大、疑难的案件,下级法院早已向上级请示汇报过了,上级法院维护下级的多、属于正常现象。
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民事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审不影响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审想要获得立案也不容易。而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老百姓不服二审判决,仍按习惯搞申诉、写申诉书,也不管它效果如何?反正很少叫“再审”的。
2007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再审”的可行性。当事人也有把“再审”称为“三审”、更加明确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
据杨庆介绍,涉及他的案件大概情况是这样:
2003年1月,林振、玉风夫妇俩人成立了一家名为A市福禄娱乐有限公司的企业;2月,福禄公司与A市林荫公园签订《联营合同》,约定林荫公园以现有规划土地约820亩及其基础设施作为投入,福禄公司投资3000万元,对林荫公园进行开发、管理和经营,联营期限为50年,合同(含林荫公园授权福禄公司对外招商引资的委托书)经过省公证处的公证;3月,杨庆、陈萍、王瑶三人受林振“招商”的鼓惑,入股福禄公司(玉风把其股份转让给王瑶后退出
(本章节未完结,点击下一页翻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