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特别行政区(第1页)

京兆

满清即划其京都及附近30余县为一特别行政区,称顺天府。民国初年仍沿清制,其辖区缩小为宛平县等20余县。1914年10月,改称京兆,其行政长官称京兆尹,颁布了《京兆尹官制》,设立京兆尹公署,京兆的地位与省同。

内蒙古区域

民国初年对这三地区(热河、察哈尔、绥远)的行政区划均较少涉及。1914年6月,北洋政府决定在这里实行都统制,颁布了《都统府官制》,设都统府为各该区最高军政与民政机关。都统由大总统简任,略低于各省长官(后者均为大总统特任)。各省一般置军政、民政两名长官,而上述三地区只设都统一人,兼管军政民政。1928年9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热河、察哈尔、绥远改为省,同年10月,察哈尔、绥远两省政府正式成立。12月,成立热河省政府。各设委员5—7人,并暂先设民政、财政2厅,以后在需要时酌设教育、建设2厅及省政府组织法所规定各机构。

川边

为藏族聚居地,清朝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时,才开始建立县治,全区共约30县。北洋政府期间,其行政机构设置多变,1913年6月设川边经略使,主持行政。其职衔与省之都督同。1914年1月,降为川边镇守使,掌理区内军民二政。1916年1月,经四川巡按使之请,另设川边道尹一职,在镇守使指挥下,负责民政事项。镇守使的职权,准予按照《都统府官制》的规定实行。1925年2月,四川发生事变,川边改称西康,镇守使一职被裁撤,改设屯垦使,仍兼管军政民政。1928年9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将西康改为省,1934年8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设立西康建省委员会,该会直隶中央,除筹备建省外,同时执行地方一切政务。1939年1月1日,西康省政府成立。

东省特别区

原为中国与俄国合办的中东铁路的附属区域,以哈尔滨为中心,南至长春,东至绥芬河,西抵满洲里,亦即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各30公里的土地。北洋政府划出这一地区为特别区,系出于司法上的考虑,见于1920年11月公布的《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编制条例》第一条:“东省铁路界内,为诉讼上便利起见,定为东省特别区域。”因之初时仅为一司法区域,还不是行政区域,未设行政长官。1922年12月,中国收回了中东路主权,由于该地中俄杂居,关系复杂,故特地设行政长官主管区内行政、军警、外交、司法等事项。

甘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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