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劳务派遣工,是一个很尴尬的身份。
国家当初制定《劳动法合同法》时,考虑到用工的灵活性,有意无意地留下个“后门”———劳务派遣特别条款。规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等“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一规定在实行之初,对于打破“铁饭碗”,建立灵活的用工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后来劳务派遣的范围不断扩大,“三性”被极大地突破,劳务派遣工出现了被滥用的倾向。在很多单位,例如邮政和电信公司,甚至成了用工的主要方式,劳务派遣工占了企业用工一半以上。
劳务派遣工的特殊性体现在,他们不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中间人———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人单位去工作。就形成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是“有劳动的没关系”———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却不和他们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则是“有关系的没劳动”———这些人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并不在派遣公司干活。这样一来,他们就有了两个“婆家”: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叫用人单位;和他们发生劳动关系的,叫用工单位。但是两个“婆家”都和他们不亲,造成劳务派遣工处于“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的状态。
劳务派遣工大多数在基层一线工作,有的已成为单位主力,但收入待遇却比同岗位的合同制职工低一截。虽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有些用工单位在这方面打小算盘,例如在某些岗位全部安排劳务派遣工上岗,使之与别的岗位不具备可比性。也有些单位在同工同酬方面自作主张,虽说两种身份的职工工资基本不差上下,但是福利等方面却有霄壤之别。拿社会保险来说,好一些的单位,能够给劳务派遣工缴纳全部五险一金,但缴费比例却差别甚大;差一些的单位,只缴纳五险而没有缴住房公积金;更差的,连五险也并未全部足额缴纳。
由于劳务派遣工用起来顺手,辞退起来也方便,慢慢地,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不断扩大。在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劳务派遣工占据了用工的半壁江山,而且有向事业单位蔓延的趋势。在许多地方的医院出现了劳务派遣身份的医生,在一些学校也出现了劳务派遣身份的教师,在航空公司,更是几乎所有的“空姐”和地面服务人员,全部由劳务派遣工充任。
近年来职工对此反映强烈,全国总工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多次提出议案提案,积极推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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