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章 余韵(第1页)

1903年1月16日。

东京《读卖新闻》日讯:

“反清革命志士**君不幸遇难”

《朝日新闻》头版头条:

“痛失友人,呜呼哀哉!”

......

纪念“国际友人**君”的文章长篇累牍,铺天盖地而来,将黑龙会惨案的真相掩盖。

这个为一己一党之私出卖国家民族的罪人,自然是倭国上下的犹大,哦,友达,伟大的国际主义志士。

据*某某之倭国友人回忆,数年来,*某人就曾在游说倭国朝野人士时一再声称:

“满蒙可任倭国取之,中国革命的目的在灭满兴汉”,“倭国如能援助中国革命,将以满蒙让渡与倭国。”,“一旦掌握了权力,将愉快地将满洲交给倭国管理”云云。

就在前年,他为了获得台湾倭国守备军支持其‘革命事业’,竟然与儿玉源太郎密约,帮助倭人镇压台湾反倭志士,以换取倭人支持他以台湾为其革命的基地。

为开拓倭人生存空间不遗余力,这样的人再不是国际友人,自然没人称得上友人了。

在此往后十余年,在国人汹汹反倭,民众纷纷提出“一致御侮”的主张之时,这厮却希望以优惠条件换取倭国支持他继续‘革命’。他草拟的《中倭盟约》规定:

第一条倭中两国提携,对于其他外国有关东亚之重要外交事件,先行互相通知之协定。

第二条为便于中倭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倭国同式。

第三条出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陆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采用倭国军人。

第四条为实现我中政治上提携,中国中央政府信地方官府聘用外国人时,以采倭人为主。

第五条为期日中经济上之共同发达,在倭中之重要都市敲门中倭银行及其支行事项。

第六条出于前项同一旷日持久,中国为经营其矿山、铁路及沿海航线等需要外国资本或与外国资本合办时,应先与倭国协商,如倭国不能办理时,方与其他外国协商事项。

......

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若此条约生效,中国则完全降为倭国附属,国将不国矣,四万五千万同胞,统成亡国奴。

无论后世史论如何,不管是谁,只要出卖了民族利益,那就是卖国贼。至于以国土求苟安,以疆域换权势的奸人,无论说得再是天花乱坠,都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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