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七年五月初一,一道盖着鲜红“皇帝之宝”印玺的明黄诏书,如同无形的枷锁,沉重地压在各省藩库、富贾豪绅和地方官吏的心头: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朕惟治国之道,首在理财。
财赋不均,则民生凋敝;吏治不清,则纲纪沦亡!
近查各省税赋,名目繁苛,征收无序。胥吏上下其手,豪强隐匿田亩,黎庶苦不堪言!
甚至地方有司,假公济私,挪移库款,奢靡无度,竟至‘桥值万金’、‘园耗国帑’!
此等积弊,非雷霆手段无以荡涤!
兹为定赋税、杜贪渎、纾民困、强国本,特颁明诏:
一、厘定国税、地方税!
田赋、盐税、关税、矿税、印花税、特种营业税(烟酒茶糖)等,统为国税!
由新设之国税总署及各省、府、县国税局专司征收,地方官吏不得干预!
地方可征收者,仅限房捐、屠宰捐、车船牌照捐及特定商铺摊位捐等小额杂捐(税率由中央统一核定上限),以为地方零星公用。
二、革除苛捐杂税,永定田赋!
全国田赋,统一额定为年产粮10%-15%!丰年不加,歉年酌减!
非经朕明旨,任何地方官吏豪强,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加征,违者以贪渎论罪!
废除一切火耗、平余、陋规!
三、开征资产累进税!
凡私人所有不动产(田亩、房产、园林、矿场),超出该省人均基准两倍者,课征资产税!
税率为累进制,超出倍率越多者,缴税数额越高超!
此诏颁布之日起,田亩、房产禁止私下交易!
房产交易,须至新设之房产登记局办理过户,缴纳交易税(税率另定)!
田亩交易,仅限售予‘人民军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持有缴税,暂不许更名过户私相授受!
四、确立预算审核制!
地方一切公用开支,无论修桥铺路、兴学赈灾,须提前编制预算详案!
详列事由、需用民夫物料、预期成效、耗费银钱数目!呈报该省财政稽核处审核!
核准后,方由国库按核准预算拨款!事毕须呈报决算,接受核查!
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一律不予核销!挪用、侵吞者严惩不贷!
煌煌新制,自此而始!各级官吏、士绅商民,务须一体凛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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