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营妓(第1页)

虽然《大明律》里,并未单独为军队设PC条款,但相关行为会按更严重的罪名论处:

一、“擅离军营”罪:军人未经允许离开驻地是重罪。如果离营目的是去PC,则罪加一等。

二、“有伤风化”罪:与民间类似,但军人的身份使其惩罚更重,因为这被视为破坏军纪、玷污军队形象。

三、“军官宿娼”罪:这与《大明律》中“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的条款直接对应。军官PC,不仅会受杖刑,还会直接丢官罢职,永不启用,职业生涯就此终结。这比惩罚普通士兵要严重得多。

看起来明军军纪严明,然而现实中对于这种行为,却是不加严管。

主要是,监管的难度极大。

不是不好管,而是,一旦管的太严,容易造成不好的后果。

尽管法律森严,但军队长期远离家庭、生活枯燥,生理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并防止士兵骚扰驻地民间妇女,明朝沿袭并发展了一种历史上曾出现过的 “营妓”制度。

营妓的来源主要是罪臣的家眷(女眷被没入官府)、俘虏、以及一些被征调或买卖来的女性。

她们的身份是官奴,而非民间自由身的妓女。其服务对象理论上仅限于军营内的官兵。

这些营妓由军队管辖,其存在本身并不合法,但被默许,成为一种“制度性违法”的灰色地带。朝廷心知肚明,但为了维持军队稳定,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

最初,苏莱曼·贝格特意开设【新月之门】的讨好行为,宋康是明确表示不接受的。

归根结底,宋康只是一个新兵蛋子,这是他第一次参加远征行动。

让宋康没想到,徐永宁居然同意了?

宋康立即去找徐永宁理论,却被说道:

“小宋,你还年轻,以后你就会懂得,我这么做的原因了。”

宋康的性格本来就不是争强好胜那种,他做人比较低调,便撒手不管,随他去了。

于是,在徐永宁和苏莱曼·贝格的运作之下,将本身不合法的【新月之门】,变成名正言顺。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里面的白羊女性遗民列入俘虏名单,新月之门开在军营之中。

摇身一变,成为了“营妓”。

但是,这么做的话,苏莱曼·贝格就成了吃亏的一方。

“营妓”本身倾向于“非商业性”的服役,那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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