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们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然后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即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部分时更需要常常考虑到整体。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时,比研究其他问题更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二定义
在这里,我们只想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而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当成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设想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让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所以,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暴力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约束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没有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也就是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之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让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取代了上述目的,并将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会很容易认为,必然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用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打垮敌人或者解除敌人的武装,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论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类似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因此,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一定会取得优势。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只得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别的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看。因为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好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假使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所以,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之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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