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在战争中起着如此巨大作用的方法和方法主义的概念,必须概略地观察一下支配一切行动的那一套逻辑层次(这象一级级的政府机构一样)。
法则,是对于认识和行动都同样适用的最为普遍的概念,就词义来讲,明显具有某种主观性和武断性,但它却正好表达了我们和外界事物所必须遵循的东西。对认识来说,法则表明事物同它的作用之间的关系;而对意志来说,法则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跟命令和禁令具有同等的意义。
原则,同法则一样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可它只有法则的精神和实质,没有法则那样死板固定。当现实世界的复杂到不能纳入法则这种死板固定的形式时,运用原则就可以让判断有较多的自由。由于在原则不能适用的场合,必须依靠判断来处理问题,因此,原则实际上只是行动者的依据或指南。
假如原则是客观真理的产物,从而适用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就是客观的;假如原则含有主观的因素,只对提出它的人有一定价值,那么它就是主观的,通常被称作座右铭。
规则,往往被理解为法则,但是却和原则具有同等的意义,原因是,人们常说”没有无例外的规则”,却不说”没有无例外的法则”。这表明,人们在运用规则时能有比较多的自由。
在另一个角度,规则还是根据外露的某些特征去认识深藏的真理并确定完全符合这一真理的行动准则的手段。所有赌博的秘决以及数学上的简便法等就属这一类的规则。
细则和守则,也是对行动的规定,它涉及的是一些更为细小。更加具体的情况,这些情况太多而且太琐碎,不值得为它们另外建立一般性的法则。
最后,还有方法和方法主义。方法是从很可能的办法中选择出来的一种致为常用的办法;方法主义则是根据方法,而不是根据一般原则或个别细则来决定行动。这里首先有个前提,那就是用这种方法去处理的各种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事实上不可能完全如此。所以,相同的部分至少应该尽可能多些,换言之,这种方法应适用于最可能出现的那些情况。因此,方法主义不是以个别的情况为前提,而是根据各种相似情况的概然性提出一种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真理。假如以同样形式反复运用这一真理,那么不久就可达到机械般的熟练程度,到最后,就几乎能自然而然地作出正确的处理。
法则这个概念,对于认识作战来说是多余的,因为战争中错综复杂的现象并非很有规律的,而有规律的现象又不那么错综复杂。因此,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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