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1页)

一政治目的对战争目标的影响

一个国家对待另一个国家的事情如同对待本国的事情那样认真,那是永远不会有的。其他国家有事时,它只会派出一支数量不大的援军;如果这支援军失利了,它也就认为尽到了义务,于是就尽可能地寻求便宜的脱身之计。

欧洲政治中向来有种惯例,即加入攻守同盟的国家承担相互支援的义务。可是,一个国家并不因此就必然与另一个国家同仇敌忾,利害一致,它们并不考虑战争的对象是谁和敌人使用多少力量,只彼此预先约定派出一定的。通常为数相当有限的军队。在履行这种同盟义务时,同盟国并不认为自己同敌人已经处于必须以宣战开始和以缔结和约告终的真正的战争中。而且,就是这种概念也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十分明确的,它在运用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同盟国假如能把约定提供的一万。二万或三万援军完全交给正在作战的国家,使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使用,让它可以把这支援军看作是雇来的部队,那么,事情就有了某种内在联系,在这方面战争理论也就不致完全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了。可是,实际上事情远非如此。援军通常都有自己的统帅,统帅只会按照本国宫廷的意志行事,而本国宫廷给他制定的目标,是同宫廷的不彻底的意图一致的。

甚至当两个国家一起同第三个国家真正进行战争时,也并不全是意味着这两个国家都必然会把第三个国家看作誓不两立的敌人,它们经常会像做生意那样地行事。每一个国家都据它可能冒的风险和可能得到的利益投入三四万人作为股金,并且表示在这次交易中除了这点股金外不能再承担任何损失。

不仅仅当一个国家为了一些对它没有任何重大关系的事情去援助另一个国家时是这样,甚至当两个国家有很大的共同利益时,援助也并不是毫无保留的。而且同盟者通常也只是约定提供条约规定的少量援助,而把其余的军事力量保留起来,以便于将来根据政治上的特殊考虑加以使用。

这种对同盟战争的态度是十分普遍的,只不过到了现代,当极端的危险驱使某些国家走上自然的道路时,当无限制的暴力迫使某些国家(如屈从于拿破仑的国家)走上这条道路时,才不得不采取自然的态度。过去那一种态度带有不彻底性,是很不正常的,因为战争与和平在根本上是两个不能划分阶段的概念。可是,这种态度并不仅仅出于理性所不齿的。纯粹的外交习惯,并且也渊源于人类所固有的局限性及弱点。

最后,就是在一个国家单独对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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